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基金投资冷静期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基金投资冷静期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基金募集机构在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等级的基金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向其完整揭示以下事项:
(一)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详细信息、重点特性和风险;
(二)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主要费用、费率及重要权利、信息披露内容、方式及频率;
(三)普通投资者的相关权利,例如投资冷静期和回访确认等程序性安排;
(四)普通投资者可能承担的损失;
投资风险和预期收益,不可控风险因素,和基金机构自身的资产赔付能力和操作的基金盘大小,投资者必须弄清和了解。看过往的基金投资项目和回报率成功比,退出时间机制和固定收益预期,网上百度该基金的评论消息好坏参考,干万不能以基金经理的言论作依据,要进行自我综合分析,更多的通过基金公司的员工去了解更多内幕。基金也是只报喜不报忧的,更多的是迷惑投资人,不会以风险进行提示。
谢邀。
从经验上来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在向投资者销售任何金融产品时,至少都要做4件事:
(1) 对投资者进行风险测评,深入了解投资者的投资偏好和风险承受能力,再推荐适合该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的金融产品;
(2) 真实详尽地向投资者介绍金融产品的结构、投资模式和收益预期,不夸大产品预期收益,除非产品说明书或合同中标明,否则不可以承诺投资者任何到期收益和是否保本。
(3) 在投资者的真实购买意愿下,再次明确投资风险后签署风险确认函、投资合同和其他附加文档,加盖公章。
(4) 定期与投资者对产品运行情况进行沟通。
此外,有些机构还会有其他的服务标准,但作为任何一个正规金融机构,上述四步都是必须要经过的路径。
普通投资者购买高风险基金产品时,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机构应该向投资者提示以下事项:
1、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详细信息、重点特性和风险;
2、基金产品或者服务的主要费用、费率及重要权利、信息披露内容、方式及频率
3、普通投资者可能承担的损失;
4、普通投资者投诉方式及纠纷解决安排。
经营机构向普通投资者销售高风险产品或者提供相关服务,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专门的工作程序,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告知特别的风险点,给予普通投资者更多的考虑时间,或者增加回访频次等。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基金投资冷静期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基金投资冷静期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