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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

Time:2024-09-15 10:12:53 Read:0 作者: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特高压概念股有哪些?特高压概念股有哪些?

特高压概念股如下: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和商务部联合颁布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自2007年12月1日起实施,新《目录》规定,中国将允许电网的建设、经营在中方控股的前提下引进外资。在此消息刺激下,以天威保变为代表的特高压概念股全线飙升,在天威保变的涨停效应下,平高电气、特变电工集体井喷。在此财富效应下,以中国重点扶持的特高压设备研制生产的龙头型企业值得重点挖掘。   特高压输电工程已被列入“十二五”规划,投资额相当于2个三峡。特高压主题集体走高,中国西电涨超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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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公司超经营范围怎么处理?

由于在外资公司的批准证书、营业执照上,有经营范围一项,经营范围的内容是经过中国的审批机关批准、登记机关核准的。

通常认为,外资公司的经营行为均应在经营范围之内。但是,如果外资公司在实际经营中超越了经营范围,会面临什么样的处罚? 尽管1987年《民法通则》中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2006年实施的新《公司法》,删除了原第十一条中“公司应当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

不过对于超经营范围的处罚基本不变,“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后,与原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相比,不同在于对于超经营范围的处罚区分是否涉及行政许可。

-不涉及行政许可的:“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涉及行政许可的:“其中,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对于外资公司超经营范围的处罚,还需要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进行区分。

-涉及鼓励类、允许类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经营活动的,公司登记机关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处罚”。

-涉及限制类、禁止类的:“外商投资的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项目经营活动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认定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不过,对于公司超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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