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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审委员会名单(证监会发审委最新公告)

Time:2024-06-15 06:27:48 Read:585 作者:CEO

近日,证监会官网披露了曾长虹被免职的消息。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中国证监会、湖南省监委纪检监察组通报,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局原一级巡视员曾长虹证监会涉嫌严重违法行为,正在接受监察调查。

曾长红的简历显示,她与过去几位被证监会免职的官员有相似之处。他们都有发行审核工作经验,且工作重叠。

证监会发审委员会名单(证监会发审委最新公告)

曾长虹与徐铁、童道驰有“交集”

曾昌宏从事发行监管工作15年。年至年,曾长虹在中国证监会工作了21年,其中15年从事发行监管工作。比如,年1月至年11月,她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干部、处长、副巡视员,历时8年。年11月至年12月,担任创业板发行监管部副主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主任,历时7年。

徐铁和童道驰都是曾长虹的“前同事”。

年11月至年9月,徐铁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主任,与曾长虹共事7年。

徐铁被解职时已经退休了。在加入中国证监会之前,徐铁曾在贵州省政府任职。年11月起任中国证监会贵阳特办党委书记、主任。年后任山东省证监局党组书记、局长。年10月退休。年6月,徐铁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年12月发布消息称,徐铁存在违纪违法行为,涉嫌受贿罪。徐铁被免职的理由包括利用行政审批、日常监察等职权为监察对象谋取不正当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当年12月,中国证监会党委决定给予徐铁开除党籍处分,按照规定取消其待遇,并没收违纪所得。山东省监委将徐铁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涉案财物随案移送。

比曾长虹早六个月被解职的童道驰,也曾与她有过两年的“同事”监管经历。

今年4月30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对海南省委原常委、三亚市委原书记童道驰立案审查调查。严重违纪违法。简历显示,童道驰已在证监会系统工作14年。曾任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年8月至年4月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副主任。年4月至年年2月任中国证监会国际合作部副主任,兼任发行监管部副主任。

此时,曾昌宏也在发行监管部门工作。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消息称,童道驰“利用职权,在资本市场谋取权力租金,为亲属经营活动提供帮助,大肆非法牟利,生活腐败,从事权力、性和金钱交易;他不负责重大项目的收购。正确履行职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公司上市、经营、融资借款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今年6月,童道驰被抓获。9月,童道驰被抓获。道驰因涉嫌受贿、内幕交易罪被起诉。

发行监管部掌握着企业上市融资的权力,一直是反腐败的重点部门。近年来,发行监管官员被免职的案例屡见不鲜。

年12月,重庆证监局原党委书记、局长毛碧华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毛碧华于年7月至年1月任发行监管部主任科员、副主任。

多名违法官员或发审委委员被判刑

与曾长虹做了6年“同事”的李志玲被判处无期徒刑。

判决书显示,年至年,李志玲单独或伙同他人,利用其担任审计二处科长、审计四处科长、助理研究员、副处长、处长、监察员等职务。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六人。部门主任负责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再融资申请的财务审查。他协助相关公司获得中国证监会的融资批准。累计收受或索取上市公司负责人和保荐机构负责人万元。一辆梅赛德斯-奔驰汽车和其他财产。

李志玲被判处无期徒刑,没收违法所得,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另一位被判刑的发审委委员是孙晓波。

年8月至年8月,孙晓波受聘担任中国证监会第一届、第二届、第三届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专职委员,帮助多家企业首次发行股票并申请上市在创业板。在会议审查期间提供帮助并寻求利益;为拟上市企业介绍、联络IPO审核委员会成员及相关人员,并在会议期间为企业提供协助。其多次非法收受有关企业和赞助机构人员的财物。

据统计,孙晓波收受贿赂金额近778万元,涉及45家上市公司。

年12月,孙晓波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任何贿赂所得均应没收。

上述职务以上的官员也被判刑。

年,A股市场经历了大幅波动。上半年股市大涨,6月中旬开始暴跌。当年11月13日晚,中国证监会召开党委会议,通报中央决定,姚钢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组织调查。

姚刚简历显示,他自年起担任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主任,此后历任董事长助理、副董事长、党委委员、发行监管部主任。

法院查明,年1月至4月,姚刚利用担任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发行监管部主任的职务便利,了解有关公司改制上市的内幕信息,并利用其实际控制的他人股票账户进行关联公司交易。其股票在停牌前买入,复牌后卖出,非法获利共计210万余元。

年至年,姚刚利用担任中国证监会主席助理、副主席的职务,协助有关单位办理并购重组、股权转让等事宜。

式干扰发审委委员审核的,中国证监会可以暂停核准;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

第四十三条发行人聘请的保荐人有义务督促发行人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保荐人唆使、协助或者参与干扰发审委工作的,中国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在3个月内不受理该保荐人的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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