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转公允价值模式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转公允价值模式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可以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
但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能转为成本模式。
由成本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账务处理如下: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变更日公允价值)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原成本模式下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原成本模式下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贷:投资性房地产(原价)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或在借方)
盈余公积(或在借方)
注: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即上面说的利润分配和盈余公积。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模式里不能从公允价值模式转换为成本模式,是因为需要防止企业利用转换计量模式调节利润,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后,比较客观地反映房地产价值,而且保持长期不变。
如果制度允许退回到成本计量,效益好时,对房地产追溯调整,企业可以大幅度地减少利润;效益差时,又可以转成公允价值计量,迅速增加利润,以此愚弄投资人。
供参考。
1.开始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代表活跃市场的形成,一般来说活跃市场一旦形成通常很难消失。成本转公允是一个市场进化的过程,通常反方向的退化不会存在,另外为了防止来回转来转去调节利润,反方向处理被禁止。
2.转换日公允价值减去账面价值。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转公允价值模式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投资性房地产成本模式转公允价值模式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