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投资项目的特征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投资项目的特征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资金运用进行了和经营目的进行了明确。
其中对经营目的的要求比较严格,这一限定条件将许多投资机构排除在准则规定的范围。例如,某个企业集团从事高科技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其发起设立了一家基金专门投资于一些尚处于研发初期的创新企业以获取资本增值,同时,该企业集团还以这种方式进行高科技研发的筛选,即与被投资企业签订协议,如果其中某项高科技产品研发成功,该集团享有优先购买权。这种情况下,该基金的经营目的还包含了为投资方所在的企业集团获取新产品开发的渠道,为投资方获取资本增值或投资收益并不是该基金的唯一经营目的,因此,该基金不符合投资性主体的条件。在个别情况下,即使主体不符合上述全部条件,也仍可以被指定为投资性主体,《此企业会计准则第41号——在其他主体中权益的披露》对此进行了说明。该准则的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当披露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被确定为投资性主体的重大判断和假设,以及虽然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有关投资性主体的一项或多项特征但仍被确定为投资性主体的原因。第十六条农业部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基本建设项目管 理、农业产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编制农业基 本建设投资计划,并组织实施。第十七条农业基本建设投资主要用于需要中央投资建设的 公益性、基础性和示范引导性农业项目。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原则上 须形成新的固定资产和生产(业务)能力,不得将下列项目列人农 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一) 投资在5万元以下(含5万元)的零星单台(件)设 备、仪器、器具购置和单项土建工程项目;
(二) 按规定由生产费用、行政费用,科研、教育、培训、技术推广及其他行政、事业、外事费用列支的项目;
(三) 未按规定完成前期工作、前期工作深度不够或未按规定 程序申报和审批的项目;
(四) 其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能在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中安排的项目或列支的费用。
第十八条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在综合有关司局意见的基础上, 于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草案,经农业 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安排农业部年度投 资计划总量内,于每年4月底前编制本年度农业基本建设投资计划 总体方案,报农业部常务会议审定。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必须在完成全部前期工作,并按规定程 序获得批准后,方可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农业基本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按建设进度统一分批下达。第二十条农业基本建设投资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组织 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第二十一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因客观原因造成的超概算投资, 必须经农业部发展计划司审核并报部领导批准后,方可追加投资。
建设过程中因申报漏项、自行变更建设性质和地点、提高建设 标准、扩大建设规模以及管理不善等造成的超概算投资,由建设单 位自行负责,一律不再追加投资。
我来简要回答这个问题:
期货,是指用来交易的某一标的物(商品或指数)在未来某个时期价格的标准化合约。分为商品期货和金融期货。其特点如下:
1.期货是一张标准化合约,可以用来交易。
2.期货价格是指
未来某一时间标准化合约的价格。
3.这个标准化合约,到期可以与实物交割。
4.这个合约可以在市场上交易。
5.期货交易可以做多和做空。
6.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投资项目的特征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投资项目的特征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