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2个相关介绍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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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房地产的定义
3.6万 1'50"
投资性房地产
1.8万 1'14"
投资性房地产
1.7万 1'33"
投资性房地产
投资性房产,是指为了赚取租金或者投资增值或者两个目的都有的购买的房地产。这类房产一般包含房产的所有权和这个房产对应的土地使用权,和自用的的计入固定资产的房产在会计科目上区别。
会计处理:
购买房产贷货币资金,借投资性房地产。
可采用成本模式或公允价值模式。选用成本模式时,需要计提折旧、进行摊销及计提减值,减值一经计提,不得转回;选用公允价值计价时,以期末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两者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不再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进步,房地产市场也在不断完善并逐步规范,企业持有的房地产除用作自身管理、生产经营活动场所和对外销售之外,将房地产用于赚取租金或增值收益的活动也随之出现了,在这种前提下投资性房地应运而生。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投资性房地产准则的相关规定及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资本化后续支出和费用化后续支出是后续支出的主要方面。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为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的两种模式,两种模式下会计核算方法完全不同,一种模式只能被同一企业采用,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模式。对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的,如有确凿证据,应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非投资性房地产或将非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在我国,企业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由于税法规定与会计准则规定不同,从而引起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存在差异,因此,在会计期末企业需要重新确定应纳税所得额。文章主要阐述了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及后续支出、后续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相关所得税,投资性房地产的转换等四个方面,望本文的可行化分析可以对楼主有一定的帮助。
投资性房地产准则规定“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它主要指的是企业为资本增值或赚取租金,或两者兼有而持有的房地产。主要内容是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已出租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成本模式及公允价值模式是后续计量中主要采用的两种模式,而一个企业的首要任务是采用一种模式对其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企业持有的投资性房地产,因税法规定与会计准则规定不同,其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之间存在的差异常会造成,因此,在会计期末企业需要重新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1.1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
应当按照成本进行投资性房地产的初始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取得主要包括企业外购和自行建造两方面。对于企业外购房地产的实际成本主要包括相关税费、购买价款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它支出。如投资性房地产是同时进行外购、外出租或用于资本增值,应当在购入日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加以确认,否则应先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加以确认,直至出租或准备增值后转让时才能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对于自行建造的投资性房地产,该房地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发生的必要支出为其成本的主要构成。如自行建造或开发活动完成的同时对房地产开始出租,应将自行建造或开发完成的房地产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否则应先作为固定资产、开发产品加以确认,直至出租时才能从固定资产、存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1.2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支出
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支出与固定资产相似。如后续支出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确认条件的,应将其资本化,计入投资性房地产成本。企业对某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改扩建等再开发且将来仍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在再开发期间应继续将其作为投资性房地产,再开发期间不计提折旧或摊销。如后续支出不满足投资性房地产确认条件的,应将其费用化,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从形式上看,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是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的两种模式,对于同一企业而言,在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中,不得同时采用两种计量模式,只可以取其中的一种进行。而企业通常采用的是成本模式,在特定的条件下,才会采用公允价值模式。
投资性房地产后续计量,可以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
但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能转为成本模式。
由成本模式变更为公允价值模式,账务处理如下:
借:投资性房地产——成本(变更日公允价值)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摊销(原成本模式下已计提的折旧或摊销)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原成本模式下已计提的减值准备)
贷:投资性房地产(原价)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或在借方)
盈余公积(或在借方)
注:计量模式变更时,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即上面说的利润分配和盈余公积。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投资性房地产的后续计量的2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