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损失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6号):企业对外进行权益性(以下简称股权)投资所发生的损失,在经确认的损失发生年度,作为企业损失在计算企业应纳税所得额时一次性扣除。
计算公式如下:
一、核定征收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的个税计算
1.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2.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应税所得率=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新修订的税法生产经营所得包括哪些项目?
(l)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人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工商行政许可实务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木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权转让所得,应并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1
A公司2008年以500万元向B公司投资入股,取得B公司20%的股权。2009年11月A公司将股权转让,收到B公司的转让支付额620万元,其中含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68万元。A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B公司适用企业所得税税率为15%。A公司收到的转让支付额应缴纳企业所得税=(620一500)x25%=30(万元)
(2)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的,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注册公司时间
(3)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错弊
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但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香港公司注册
(4)企业清算或转让子公司(或独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权时,被清算或被转让企业应按过去已冲销并调增应纳税所得的坏账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数额,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润,转让人(或投资方)按享有的权益份额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根据《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88号)第十六条规定,企业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符合坏账损失条件的,申请坏账损失税前扣除,应提供下列相关依据:
(一)法院的破产公告和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
(二)法院的败诉判决书、裁决书,或者胜诉但被法院裁定终(中)止执行的法律文书;
(三)工商部门的注销、吊销证明;
(四)政府部门有关撤销、责令关闭的行政决定文件;
(五)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死亡、失踪证明;
(六)逾期三年以上及已无力清偿债务的确凿证明;
(七)与债务人的债务重组协议及其相关证明;
(八)其他相关证明。
根据上述规定,处置股权并不必然导致对方应收债权的坏账,可以税前申报扣除的坏账损失,应符合上述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投资损失税前扣除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