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股票简称:中国医药编号:临-037号
中国医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关于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关联交易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如有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责任。
重要提示:
1、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尚需公司股东大会批准
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计划能否获得相关批准?
核准或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核准或核准的时间存在不确定性。
2、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的规定》
科技集团医药控股有限公司以其资产认购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与公司签署有条件合并协议。
有效且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等
相关动议。在上述议案审议及表决过程中,谭星辉老师、徐明老师、高玉文老师、王老师
洪鑫先生、李健先生、张天宇先生六名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余三名非关联董事
上述议案经审议通过。
3、本次交易反映公司控股股东中国通用技术控股有限公司
对公司业务发展的支持和信心,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要求,有利于公司股权结构的稳定。
有利于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壮大,进一步减少和解决同业竞争,有利于提升中国通用汽车
科技控股有限公司对医药产业的进一步整合将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和
核心竞争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一、交易概况:
交易状态
1、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数量为55,972,134股。其中,公司控股股东中国
通用技术控股有限公司全资子公司通
永泰集团医药控股有限公司是与本公司同一控制下的公司。
关联方以其45.37%的股权参股武汉信谊投资有限公司。
和订阅。
根据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联资产评估报告[]285号。
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拟发行股份收购武汉信谊投资有限公司45.37%股权项目资产。
价值86,408,526.10元。该评估报告已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医控公司认购的股份数量为6,150,071股。
2、年6月6日,公司与医控公司签署《中国医药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相关规定,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2、关联方介绍:
关联方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通用技术集团医药控股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新丰街1号天成科技大厦A座7层713号
法定代表人:高玉文
注册资本:4亿元
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成立日期:年4月3日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项目:无
一般经营项目:医药、医疗产业投资;企业资产管理和资产管理
截至本公告日,通用技术集团持有医控公司100%股权,为医控公司唯一股东。
股东一名。
关联方与公司关系
截至本公告日,医控公司为本公司控股股东通用技术集团的全资子公司。
与本公司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3、关联交易主体
本次交易标的为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
4、关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次关联交易协议的主体为“中国医药健康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与医控公司签订。
公司与医控公司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补充协议》具体内容:
1、发行价格
本次股票发行价格为14.39元/股,为本次发行定价基准日
中国医药A股前20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90%。
中国医药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以3月31日总股本1,012,513,40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1.63股。
元。中国医药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后,发行价格应予调整
每股14.23元。
鉴于中国医药股东大会已审议通过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中国医药拟使用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截至年12月31日总股本1,012,513,40
程序,本次发行方案,发行对象情况介绍,本次发行导致发行人控制权发生变化的情况,保荐人关于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律师关于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结论意见,本次发行相关保荐机构、律师;
(二)本次发行前后公司基本情况。应披露本次发售前后前10名股东情况,本次发行前事股份结构变动情况,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情况,本次发售对公司的变动和影响;
(三)财务会计信息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应披露三年又一期的主要财务指标,按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上市公司总股本计算的每股预期年化预期收益等指标,发行人对三年又一期财务状况、盈利能力及现金流量等的分析;
(四)募集资金用途及相关管理措施。应披露本次募集资金运用概况、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前景、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具体情况、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的相关措施;
(五)新增股份的数量和上市时间。应披露上市首日股票不设涨跌幅限制的特别提示;
(六)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四、其他
上市公司新增股份上市首日,深交所对该公司股票不设涨跌幅限制;上市公司总股本、每股预期年化预期收益按《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的相关指标进行调整。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或相关股份权益变动的,还应当遵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及其股东、保荐人应当履行其在《发行情况报告暨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
上市公司应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并遵守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