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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事实借钱炒股构成诈骗罪嘛(虚构事实借钱炒股构成诈骗罪吗)

Time:2024-06-19 09:04:58 Read:10 作者:CEO

作者:王汝能律师,广东省光强律师事务所执业,广州市越秀区天河路45-2号恒健大厦23楼室

合同诈骗罪的客观构成要件是指被害人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捏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使被害人产生误解,被害人基于误解处分财产的行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损失。

虚构事实借钱炒股构成诈骗罪嘛(虚构事实借钱炒股构成诈骗罪吗)

在贷款合同诈骗案件中,被告获得资金后的使用方式非常关键。

一般来说,如果被告将款项用于借款时约定的用途或者正常经营,有利于司法机关将其认定为经济纠纷。

如果被告将这笔钱用于股票、期货等高风险投资,由于风险太大,他很可能会血本无归,事后也无法偿还这笔钱。因此,很可能被认定具有主观非法占有的目的。

同时,由于风险太高,受害人明知被告借入资金的目的是投资股票、期货,往往不愿意借出。被告为了成功借入资金,往往捏造借款有其他用途。因此,也可能会发现贷款过程中存在捏造事实或隐瞒事实的情况。

现实生活中,借钱炒股票或期货的人还是很有可能面临刑事风险。炒股的人一定要牢记这一点。

由于刑事风险仅为听雷,在现实生活中,被告借用资金进行股票、期货等高风险投资,可能不构成合同诈骗。那么,什么情况下不构成合同诈骗罪呢?

如前所述,如果借入资金用于高风险投资,司法机关可以认定被告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并且捏造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然而,即使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也只是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之一。当满足上述构成要件时,还需综合其他证据来分析被告的行为是否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其他构成要件,以进一步对被告进行判断。行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客观要件以及是否存在合同诈骗故意。也就是说,如果被告人的行为仅符合非法占有、存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的构成要件,不符合其他构成要件,则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根据我们团队的办案经验,在涉及高风险投资合同借款的诈骗案件中,部分受害人明知被告资金用途,但出于贪图被告高额利息而愿意铤而走险。本案中,被告A人的行为不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为什么?

本案中,被告人没有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或者虽有捏造事实、隐瞒真相,但受害人没有陷入误会,也没有基于误会处分财产,从而遭受损失。损失。

以我们团队见过的一个案例为例。本案,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如下:

杨吉和李是朋友。

由于资金短缺,杨吉向李某支付高息贷款投资股票、期货,按季结息。年6月至年1月8日,杨吉共向李某开具欠条7张,共计455万元。杨吉向李声称,尽管投资亏损,但收入还是不错的。直到年3月20日,账户内的资金全部丢失,无力偿还,杨吉才告诉李真实情况。

同年3月22日,杨吉姆将其名下的住宅楼出售,并收取51万元返还给李某,余款未付。同年3月29日,李某在杨吉家中自杀。检方审查期间,杨吉某的父亲代其退还了20万元赔偿金。

在这种情况下,对杨霁来说最不利的是,他向李借了资金后,用这些资金投资了股票和期货。众所周知,股票、期货投资风险较大,有可能血本无归。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被告向被害人借钱,用于投资股票、期货,司法机关一般会认定其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此外,如果受害人知道被告借钱投资股票或期货,一般情况下也不会借出去。因此,司法机关也可以认定被告人在借款时隐瞒真相或者捏造事实。

然而,在本案中,杨吉输掉所有钱后,向李某开出欠条,将自己名下的房子卖掉,筹集资金归还给李某。因此,非法占有的目的并不明显。

另外,杨吉向李某借钱时,明确告诉他这笔钱是用来投资股票、期货的。李明知道投资股票和期货的风险,但为了觊觎杨吉的高额利息,他还是选择了借钱给杨吉。虽然杨吉在借钱时隐瞒了亏损的事实,反而向李声称收入很好,但李应该知道投资股票和期货风险很大,杨吉在这个过程中肯定遭受了损失。是的,一直有稳定的收入肯定是不可能的。如果收入始终稳定,杨吉某就没有必要向其高利贷。因此,杨吉在借钱时存在一些隐瞒行为,但杨吉的隐瞒不足以让李某产生误会。李主要是无法抗拒高利率的诱惑,铤而走险。

本案中,从年开始,李某某向亲戚借款300万元,银行贷款70万元,并将家庭储蓄50万元借给杨继某,共计50.5万元。无法追回钱款后,李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被杨吉某诈骗。公安机关经审查,明确告诉李某某,这是一起经济纠纷,并要求李某某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李某某并未提起民事诉讼。由于无钱归还亲友,他承受着巨大的压力,自杀了。公安机关可能是迫于李自杀的压力,最终立案了。但在审理阶段,法院基于上述理由,最终裁定杨吉某无罪并释放。这说明公安机关当时不立案、不抓人是对的,可惜最终没能坚持原则。

另外,笔者还见过这样的案例。年至年,陶某辉注册“香港国泰金业有限公司”。在线交易平台,交易黄金和白银期货。他多次以借贷投资和高额利息回报为诱饵,诈骗周某。张某某等10人持有现金共计元。后来这些资金全都丢失了,也没有钱可以返还给受害人。

本案中,人民法院判决陶某辉无罪的原因之一是,根据对被告陶某辉行为的客观分析,陶国辉以承诺高利的方式向周、张等人借钱进行黄金期货交易。费率。虽然强调黄金期货交易保证盈利不亏损、有履约能力等情况,但周、张等人清楚地知道,陶某投资黄金期货缺乏资金。并自愿借给陶某高利贷。投资。期货有风险,借款人明知黄金期货存在损失风险,为赚取高额利息,向被告人陶国辉借钱进行黄金期货交易。现有证据不能证明陶某辉在借款时隐瞒了该笔贷款用于黄金期货交易的事实,也不能证明借款人在陷入误会后进行了财产处分。因此,公诉机关指控陶某辉犯有诈骗罪。犯罪的客观证据不足。

因此,在贷款合同诈骗案件中,如果不能看出被告人将资金用于股票交易、期货交易等高风险投资,就会被认定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办理此类案件过程中,需要按照罪刑法定原则,全面审查证据,认真分析被告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至少受害人知道被告借来的资金是给炒股的,并坚持以高利贷。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借私人钱用于炒股赔了,一时还不上,是不是诈骗犯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你的情况属于债务纠纷,不构成诈骗罪的要件。

借钱不还构成诈骗罪吗

法律分析:借钱不还也可以构成诈骗罪。例如,以项目资金需要为名向他人借款,全部用于偿还债务、赌博等。逾期未偿还贷款应被视为诈骗罪。区分行为人“不还贷”性质,应充分考虑行为人借钱时的主观故意、还款能力、借物的用途等综合因素。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使受害人陷入误会而‘自愿’处分的行为。”的财产。”贷款诈骗与民事债权债务纠纷在表现形式上有很多相似之处,比如以借款名义转移财产、到期无法偿还债务等。具体案件如何判断主要包括以下内容点:

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不同

诈骗者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该款项的故意,即行为人借钱时有不归还款项的故意。诈骗罪要求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作为主观要件。因此,诈骗者的“借钱”只是一种虚构的借口,其主观上并无归还意图。但正常借款人借款时都有还款意愿,往往因客观原因而不能及时偿还债务。

施暴者采取的手段不同

骗子在借钱时会采用捏造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造成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例如,他们可能捏造贷款用于某种投资或营利活动,或者捏造自己的财务状况,使受害人误认为自己有贷款。有能力回归。在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如实告知贷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手段。

行为者对借用的态度不同

诈骗者骗取财产后不会考虑返还,因此毫无顾忌和约束地使用财产,直接造成财产损失,例如将贷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有能力偿还借款,或者以能够产生合法利润的方式使用借款,以保证借款的偿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当事人以欺诈手段,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受诈骗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诈骗行为,致使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方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诈骗行为的,被诈骗的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当事人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思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诈骗方法非法集资,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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