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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行长挪用公款炒股违法吗(银行行长挪用公款炒股,牵连大区经理)

Time:2024-06-05 04:46:21 Read:280 作者:CEO

期刊记者:胡阳期刊编辑:姚翔云

2月14日,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宣布刑事判决。建设银行一名原员工先后通过挪用公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诈骗等方式获取资金炒股,造成炒股损失共计775.58万元。

银行行长挪用公款炒股违法吗(银行行长挪用公款炒股,牵连大区经理)

值得一提的是,该前员工所在分行行长、副行长得知自己挪用客户资金后,为了减少事件影响,副行长还向两名企业主借款230万元,偿还客户账户。行长同意挪用资金,并向分行纪委书记汇报。

最终,这名原建设银行员工因犯挪用资金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15万元。

炒股损失775万元

本案主角李某原系中国建设银行长富新城支行客户经理。判决书显示,年以来,李某以高利率为诱饵,非法吸收袁某等人的资金,然后转入吴某的建行账户和李某控制的股票账户,通过炒股获利。至年4月,李某因炒股造成巨额损失,后具有挪用银行客户资金以炒股弥补损失的犯罪故意。年4月至年9月,李某利用担任客户经理的职务便利。在帮助相关客户办理业务的过程中,他利用客户不防范的情况,窥视客户的支付密码,截获客户的网银U盾,并秘密转移客户的网银U盾。客户桂某、戴某、罗某账户中共计698.32万元资金被转入吴某股票账户进行获利,但案发前共计593.71万元尚未归还。

仅仅挪用资金是不够的。年7月至年9月27日,李某以月利率1.5%-2%的高额借款名义,向7人非法收受存款共计329万元。随后,李某利用上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进行股票获利,并向吴某、沈某的普通股票账户、长江证券普通股票账户、长江证券融资融券股票账户支付高额利息。

截至年10月17日,李某用吴某长江证券融资融券股票账户中剩余的104万元,将客户桂某、罗某1账户中被挪用的资金退还,可谓“拆东墙补西墙”。向西“墙”而去。

判决书显示,李某自愿炒股犯罪的“结局”颇为悲惨。截至年6月21日,其控制的长江证券普通股账户余额仅为4.32元;截至年9月21日,其控制的沉某名下普通股票账户余额仅为6.01元。截至年12月20日,吴某名下其控制的长江证券融资融券账户仅剩708.88元。经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三个股票账户交易净损失合计775.58万元。

所在分行行长、副行长知道客户资金被挪用

事实上,就李某挪用资金而言,当时并非“无人知晓”。年10月13日,该分行行长王三发现该行客户吴某账户与桂某账户之间存在大额资金转账异常,遂向李某询问原因。李谎称已将钱转至桂某的账户上。王3向吴某借钱370万余元用于生意,王3要求李某在当月20日前将贷款归还给桂某。

李某明知自己因炒股遭受巨额损失而资不抵债,为了偿还桂某等账户被挪用的损失,李某以帮助他人炒股获利为由,采取其他手段骗取陈某的钱财,并实施诈骗。当陈某的婆婆需要建设工程资金时,诈骗陈某。2、徐某等人共计313万元,用于归还桂某等人侵占的资金及个人炒股。

年10月25日,该分行行长王3、副行长陈1了解到,李某除挪用客户桂某的资金外,还挪用了其他客户的资金且未归还。陈某1提出,为减轻该事件的影响,王某3同意并向中国建设银行蔡甸分行纪委书记朱某汇报,从其账户中归还被挪用的款项。先说上面两个人。

具体来说,陈某1开具欠条,向武汉新恒通车桥有限公司业主杨某借现金150万元,向武汉忠旺包装有限公司业主薛借现金80万元。同日,李某的父亲李二江在中国建设银行蔡甸支行开户,并按照朱某、王某三等人的要求申请了建行账户。同时,朱某安排王某3打印向杨某借款168.9万元、向薛某借款80万元的欠条,并让李某2、江某签字盖章后交给陈某1保管。

最终,陈某1将借来的现金230万元存入李二江新开立的建行账户,以偿还被挪用的款项。

法院认为,李某作为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私自挪用客户资金进行个人股票交易牟利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李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格。以高利率为诱饵,帮助客户委托理财,吸收社会不特定群体的巨额资金。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李某隐瞒炒股巨额亏损、挪用客户资金无力偿还的事实,并捏造其婆婆因买房、做工程急需用钱的事实,诈骗他人资金。其行为数额巨大,其行为也构成诈骗罪。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同时,追缴李某诈骗违法所得113万元,返还受害人;责令李某退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违法所得268.94万元,退还集资参与人;责令李某赔偿损失,并将挪用资金退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蔡甸支行。

封面图片来源:写真网

每日经济新闻

会计无心工作迷上炒股,挪用公款8年没被发现,挪用公款会被如何处罚?

近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刊登了一起案件。此案是江苏省滨海县农业农村局原总会计师卢航军在工作期间非法挪用公款炒股。八年间,他利用职务之便,挪用资金数亿美元。万元公款被用来炒股票谋取私利,公款还被用来购买房产等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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