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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发布的案例在哪里看(证监会发布的案例有哪些)

Time:2024-06-20 01:40:04 Read:20 作者:CEO

来源:央视财经

6月8日,证监会曝光了8起场外资金配置典型案例。包括借贷账户模式的场外资金、系统分拆模式的场外资金、虚拟盘欺诈模式的场外资金、期货场外资金等类型。

证监会发布的案例在哪里看(证监会发布的案例有哪些)

案例一:吴某违法经营案

年10月起,吴某经营广东易盛信息技术咨询有限公司,开发易盛网平台,利用证券公司客户账户为股票交易客户提供资金配置服务。股票交易客户登录亿盛网注册成为会员,并将“保证金”转入亿盛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亿盛公司为股票交易客户提供1至10倍“保证金”金额的资金配置,并遵循“每日策略、“免息策略、月度策略”计算方式向股票交易客户收取资金配置利息和交易费用,年11月至年3月,易盛公司共收取股票交易客户以“保证金”名义投资的资金约38,114,831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据此,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

案例二:林、江、赖、杜非法经营案

年10月以来,被告人林某作为福建万千恒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被告人蒋某、赖某、杜某作为各业务部门董事,利用“涨股宝App”为客户提供股票交易账户,客户在“涨股宝App”中的子账户上进行股票交易,万千恒业公司在证券公司开立的母账户在“涨股宝App”上进行股票交易。股票实时同步交易,同时万千恒业公司为客户提供本金3至8倍杠杆的资金配置,并根据资金配置收取利息,万千恒业公司通过赚取利息差额赚钱,交易佣金差额。

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某、赖某、江某、杜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均构成非法经营罪。被告人林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赖某、杜某、姜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据此,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林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38万元;被告人赖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杜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4万元。被告人江某犯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款9万元。

案例三:王某诈骗案

年4月,被告人王某通过网络购买设立“集集策略”虚假股票配置平台,并设立上海宏泽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王某利用配置资金买卖股票的高额收益诱惑,诱骗他人将资金存入其公司账户进行股票投资。然而,受害人投入的资金并没有进入真正的证券交易所。王某借此诈骗受害人的投资。年6月至年8月,受害人向“集集策略”共存入元,提取元,造成损失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受害人数额特别巨大的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据此,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一审判决后,王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案例四:邱某非法经营案

年3月,被告人邱某设立南昌氧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经营期货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邱某以美利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客户董某的期货账户作为主账户。并租用了“智富通”分仓软件,将董某的主账户划分为多个子账户。帐户。邱某通过网站促销等方式吸引客户,并向客户划拨资金,让客户在存入小额资金且不具备期货交易资格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子账户从事期货交易。邱某通过收取高额费用、赚取利差来获利。年1月至8月,南昌氧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客户入金.124万元,手续费利润.4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邱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据此,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邱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10万元。

案例5:刘、李、颜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年2月,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可能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组织李某、颜某制作假冒“通花顺”炒股软件,并以3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年3月至年5月,被告人刘某、李某、颜某明知市场上有正版通化顺股票交易软件,且“通化顺”软件为假冒软件。同时,他们应当能够实现在软件运行、日常维护、沟通过程中,当该软件被他人利用实施犯罪时,仍为该软件的运行提供维护和技术支持,以及条件。供他人使用该软件实施网络犯罪。在犯罪活动中,被告人刘某负责接单、销售,被告人李某负责准备材料,被告人颜某负责负责平台运营的技术支持。年4月至5月,多名受害人受他人诱导下载使用上述假冒“同花顺”软件进行资金配置、炒股,造成资金损失390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李某、颜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为其犯罪提供了程序和技术支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据此,判处被告人刘某犯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李某犯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两年。年零六个月并处四万元罚款;被告人颜某犯协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八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

案例六:魏某、刘某、韩某犯非法经营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

被告人魏某利用捐赠的同花顺软件和购买的同大信接口渠道开发、销售证券交易仓储软件“云服务管家”,并支付了日交易量约万分之一或一次性买断款。买家收取费用。年10月至年4月,魏某通过“云服务管家”软件为至少634人提供证券交易服务,非法获利元。年3月至年10月,魏某、刘某、韩某利用“云服务管家”软件,非法为资金配置客户提供开立虚拟子账户、委托交易、查询、结算等证券服务,并为融资客户提供服务。提供7至10倍保证金不等的资金。运营过程中,“云服务管家”软件共为482人提供服务,业务额362,639,654元,利润6,061,214.83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违反国家规定,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和工具,违反国家规定。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被告人魏某、刘某、韩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情况特别严重。其行为均构成非法经营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魏某犯数罪,依法应予处罚。据此,被告人魏某因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因非法经营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罚款万元;因两项罪名,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万元。被告人刘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八万元。被告人韩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案例7:郑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年5月至12月,被告人郑某为推销资金划拨业务,从微信好友处购买公民个人手机号码10.48万余个,并通过支付宝转账元。随后,郑某组织公司业务人员拨打8万多个手机号码推销业务,开发多个客户配货,向客户谋取利益。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据此,判处被告人郑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案例八:尹某非法经营案

被告人尹某以大顺公司名义与李某控制的融信汇公司合伙人重庆虎泽科技有限公司签订软件推广合作协议,明知融信汇公司在没有经营证券业务资格的情况下,推广其交易平台“多活网”和“多活宝App”吸引客户,遵循“”的原则95%——入金通道佣金以“费用”为基础收取,截至年9月,尹某实际收到返利共计6,711,391.62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伙同他人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尹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据此,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被告人殷某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60万元;撤销其前罪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缓刑部分,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2万元。

证监会表示,场外资金配置不属于监管范围,其高杠杆放大市场波动,扰乱资本市场正常秩序。中国证监会将坚决予以打击。

证监会提醒投资者,场外配资属于违法行为,参与场外配资可能会血本无归。投资者要增强防范意识,通过合法渠道参与股票、期货交易,远离场外资金配置,保护自身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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