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11月3日上午10时30分,杭州股东林建华从浙江证券公司所在二庆大厦11楼坠楼自杀。现年37岁,生前系浙江维美纺织公司员工。
年12月,林建华卖掉了挂车,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开设了股票账户。
年7月1日,其在浙江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部设立委托证券交易专用账户,从事上市股票交易。同年6月、7月,他借用瑞华服装厂、嘉利运输队名义,在证券交易部开设两个法人股票账户,从事法人股票交易。
林建华的股权资本主要来自三个来源。首先是自己的资金,共计11万元;二是向亲戚、朋友、邻居、同事借。三是卖出别人发到自己账户上的股票,用资金进行短线炒作。后者债务总额达42万余元。这样,林建华“推”进股市的本金就超过了53万元。
凭借资金实力和良好的信誉,林某成为定安路这家证券公司投资者中的“鼎”。他炒作频繁,最高时日交易额可达百万元以上。就在其去世前的一个交易日,他以每股约22元的价格买入了2万股延中股票,价值约45万元。接下来的几个交易日里,他的股票交易资金几乎全部是从证券交易部透支的。
林跳楼自杀后,资金账户只剩下.43元。这意味着他原有的约53万元的股本几乎全部损失殆尽。而这不能不说与其频繁透支、卖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
林建华去世后,留下了年幼的儿子和巨额债务。他的妻子徐兰芳无力偿还债务。当她走投无路时,经人介绍认识了新中国第一批取得证券法执业资格的杭州市第二律师事务所副主任胡祥福律师。胡律师听取徐女士的陈述后,对她的遭遇表示同情,建议她向法院和证券交易部提起诉讼,并表示愿意接受委托,代表孤儿、丧偶母亲参加诉讼。
徐兰芳相信了。12月中旬,她委托胡律师向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一份长达六页的“诉状”和厚厚一叠证据,状告林某生前开立账户的浙江国际信托公司。投资公司定安路证券交易营业部请求被告赔偿损失37.8万元。
她起诉证券交易部的原因是:
透支和卖空行为是林某与被告之间的共同过错。被告违反了《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禁止证券公司为客户买卖股票提供融资的明文规定,无视上海证券交易所多次禁止信用交易的指令。被告通过向林某垫付大量股票交易资金和股票,使林某与股东的代理关系转变为合作关系,从中收取佣金并对透支处以高额罚款,从而非法获利。因此,被告应就其与林某的共同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被告强行平仓以追回向林某提供的融资不仅属于越权行为,也是造成林某损失的直接原因;并且,被告利用自己的便利,转移了本应由其与林某共同承担的约53万元。余媛的损失被迫由林某一人承担,这也是林某自杀的重要原因。
在诉状中,她还特别提到了林某生前最后一次个人股票交易:11月1日,林某购买了2万股延中股票,按目前股价计算,价值超过40万元。对比林某此前资金账户余额仅为.2元的实际情况,起诉书认定,被告再次向林某提供融资,并于11月2日强行平仓,擅自出售林某持有的2万股延中股份,收回融资。由于被告的平仓行为超出了其权限,因此林某的账户中没有任何记录。林某资金账户最后记录为提取元,余额为.2元。
据此,原告请求法院依法维护林建华及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支持其诉讼请求。
证券交易部年轻经理陈林表示,在林某炒股的整个过程中,并不存在外界报道的公司利用罚息通知书让其透支炒股的情况。所谓信用交易,应该是双方的承诺,并以协议的形式达成。该公司与林某之间并无任何协议。
不过,他承认,在林某早期和后期的交易中,公司部分年轻员工纯粹抱着服务股东的简单理念从事经营活动,这给林某利用透支股票交易的机会。
陈经理表示,11月1日,林建华想要购买2万股延中股份,他是在集合竞价时下单的。该公司申报人员查看林某资金账户,发现资金不足,拒绝办理。林当时不耐烦地说:“别烦我,你要对市场负责,我法人股资金账户里还有很多钱,我转过去吧!”申报人信以为真,在资金不到位的情况下,我在没有咨询公司领导的情况下,决定下单入市买入2万股。催促逾期资金,但均未兑现,第二天一开盘,公司就发现了问题,一边责令订单员深入检查,一边“锁定”了2万股滞纳金,多次呼叫林本人出席,但没有任何回应,上午10点,公司强行卖出指令平仓。
人们正在等待这起诉讼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