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记者:陈晨期刊编辑:赵云
近日,上海证监局、厦门证监局分别公布了对违规持有、买卖股票的员工的行政处罚决定。
刘先生历任上海海通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股权投资部研究员、投资经理、副总监。他利用他人的5个证券账户累计交易金额146.82亿元,获利约.87万元。随后,该违法所得被上海证监局没收,并处罚款.87万元。刘某新担任国盛证券厦门莲花南路证券营业部客户经理。他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以他人名义持有、交易股票。随后,刘某新被厦门证监局没收违法所得.99元,并处罚款约元。
券商资管股权投资部副总监违规买卖股票147亿元
6月29日,上海证监局披露了对刘某违法股票交易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年9月24日至年6月3日,刘先生历任海通资产管理股权投资部研究员、投资经理、副总监,证券从业人员。
年9月24日至年6月3日,刘某先后使用“秦某真”等5个证券账户持有并买卖股票,通过刘某使用的手机、电脑设备共计下单笔。成交量占委托订单总数的89.37%,累计成交金额约146.82亿元,利润约.87万元。
上海证监局认为,刘某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利用“秦某珍”等5个证券账户持有并买卖股票,违反了《证券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禁止从业人员向他人借款的规定。关于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人,应当直接或者以化名或者以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别人的名字。”违法行为。
根据刘某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上海证监局决定责令刘某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没收刘某违法所得.87万元,并处罚款刘.87万元。
刘及其代理人提出7条辩护意见
但在处罚实施前,刘及其代理人在两次听证会和陈述及辩护材料中提出了7条辩护理由。
刘某及其代理人提出:首先,刘某案涉及的违法行为分为三个阶段。其中,刘某年9月24日至年5月期间的股票买卖行为已超过行政处罚时效;年6月至年12月期间,刘某的股票买卖行为应认定为剥削行为。没有公开信息的交易不应被视为从业人员非法买卖股票。根据法律适用特别法从宽、优先的原则,适用《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年1月至年6月3日期间,刘某将毛某东、王某华、周某灵等人的全部证券账户、银行卡、U盘等交给毛某东,毛某东自行交易。不存在违法行为。行为不受行政处罚。
其次,刘某于年停止使用许某兰、秦某珍的账户,且行政处罚时效已过。
三、本案损益计算不当。刘某使用的证券账户资金为刘某与毛东共同出资,部分收入归毛东所有。建议重新计算本案盈亏。
第四,刘某具有自动终止违法行为的减轻处罚情节,建议对刘某从宽处理。
五是《行政处罚预告》确定的罚款数额过高,远远超出当事人的承受能力。
第六,上海证监局在调查过程中未及时将刘某涉嫌利用未公开信息的案件移送司法机关,程序违法。
第七,刘某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一案,目前尚未在刑事审判阶段作出判决。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意见》的通知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不宜对刘实施行政处罚。
上海证监局未采纳刘某的辩护意见
对于刘及其代理人提出的前述辩护理由,上海证监局认为:
首先,刘某于年9月24日至年6月3日7年间利用“秦某真”等5个证券账户持有并买卖股票的行为整体构成违法行为。该局已于年8月对此案立案调查,目前追责时效尚未到期。
年9月至年6月期间,刘某利用他人证券账户持有并买卖股票,这种行为在现行《证券法》实施后仍持续存在。年修订的《证券法》和现行《证券法》均禁止证券从业人员非法持有、买卖股票,且对此类行为的处罚幅度并未调整,因此不适用“退休、从宽”原则。年1月至年6月3日,虽然涉案的“毛某东”海通证券授信账户、“周某岭”海通证券授信账户和“王某华”海通证券普通账户等3个账户均由毛某东操作。但其操作是为刘某服务,账户资金来源于刘某,涉案期间证券账户内股票的实际持有人为刘某。经认定,刘某涉案期间的行为违法。
其次,根据案件证据,年9月24日至年6月3日,刘某使用的“秦某真”等5个证券账户的资金先后来自于刘某。没有证据表明该证券账户内的资金为毛某东投资且收益归属于毛某东。本案损益计算并无不当。
第三,对刘某的处罚建议综合考虑了违法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的处罚幅度适当。从本案证据来看,刘某并未主动制止违法行为。刘某提出的家庭困难情况,不属于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是该局对刘非法持有、买卖股票的行政处罚程序合法,不存在违反《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的意见》及相关规定的情况。
综上,上海证监局对刘及其代理人提出的陈述及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国盛证券账户经理非法买卖股票,秘密接受客户委托。
6月30日,厦门证监局还对证券从业人员违法股票交易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厦门证监局披露显示,年3月,刘某新在中金财富证券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颁发的一般证券业务资格。年12月3日至年3月31日,刘某新担任厦门莲花南路国盛证券证券营业部客户经理,系某证券公司员工。
经查,永某娜是刘某馨的配偶。“勇某娜”的证券账户于年3月14日在国盛证券厦门莲花南路证券营业部开立,账户交易资金18.14万元来自“勇某娜”的中投证券账户银证转账。勇穆纳”。交易盈亏由家族共同承担责任。刘在国盛证券任职期间,年3月22日至年1月6日期间,在“雍某娜”证券账户内决策、操作股票交易262笔,累计交易金额910.6万元,交易整体亏损。截至厦门证监局对刘某新立案调查之日,其仍持有部分股票。
除以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外,刘某鑫还私下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年3月8日至年5月7日,刘某新通过电话或口头方式获取8名客户的证券账号和密码,私下接受客户委托,共进行证券交易笔。上述证券账户交易资金均为客户自有资金。刘某新未领取利润分成或报酬,但从国盛证券收取佣金收入.99元。年6月,国盛证券根据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对刘某信私自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进行处罚。
最终,厦门证监局因刘某新以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的行为,责令其对非法持有的股票依法进行处理,并处以3万元罚款;刘某新因私自接受客户委托买卖证券的行为,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9元,并处罚款元。
每日经济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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