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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商品交易中心停业,齐鲁商品交易中心会员单位

Time:2024-09-25 23:53:30 Read:0 作者:

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齐鲁商品交易中心停业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1个相关介绍齐鲁商品交易中心停业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疫情当前,如果上班的路上被感染了属于工伤吗?

新冠疫情当前,如果在上班路上被感染,按既有的国家《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常规解读,当然无法被认定为工伤。但既然是疫情当前,处于有疫情感染威胁区域的用工单位,一般是不被允许复工开工的,只有一些必要运行的关键单位,才需要员工必须坚持上班,就很可能有人必须进入这高危险区域,他们也就很可能被感染。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特殊的单独解释这份“条例”中工伤认定范畴的规定,给予这类特定感染人员以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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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的疫情重灾区,那些在此疫情当前被确定为专职的,做防御控制疫情扩散的人员、治疗挽救感染发病人的医务人员,以及必要辅助工作的政府行政人员,他们必须冒着被感染的风险,进入(通过)这种高感染的高风险区域。而在这个过程中,他们又无法做到全封闭的身体防护,尽管佩戴了户外必要的防护口罩,仍然有远高于居家的感染几率。

这种情况已在武汉乃至湖北的,1千多位医护人员被感染的实例中被证实,这种感染并非个人责任造成,而是必须的工作因素所致。这种病例,虽然未被列入《工伤保险条例》认定范畴,但他们的这种临时的工作性质,也实际处在了这种必要的“临时职业”,所处的“职业病”环境,事实上也就符合了《条例》的职业病认定原则。

因此认定这类人员的感染病例为工伤,实际上既不违反条例原则,也符合“疫情当前”这段时期,现实环境条件下的《条例》规定宗旨要义。法律、条例是人为的依据社会环境需求制定的,为保护人权制定的,值此“疫情当前”的非常时期,就有必要以非常规的意义,在符合立法原则宗旨的条件下,去特殊解释这种常规条件的法律、条例,这既不违背法律的严肃性,更符合法律为人服务的人性。疫情当前更需要保护这类为大众生命健康,而付出自己安全的群体人权,更需要以这种原则的解释《条例》,来保护他们这种舍己为人的奉献精神。


1.职工上班的路上被感染病毒,不能认定为工伤(但浙江地区的职工因工作原因感染肺炎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因为浙江省高院对此有例外规定,具体规定参见本人《一文掌握:哪些感染新冠病毒的情况属于工伤?不构成工伤咋办》一文)。理由如下:

(1)人社部在2020年2月21日的官方解答中再次明确企业员工工作期间感染新冠肺炎不能认定为工伤。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可以认定为工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2019年12月18日给出的官方答复指出:上下班路上受到伤害认定工伤,必须同时满足:①在上下班途中;②受到伤害是因发生了交通事故;③该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中,本人为非主要责任。

也就是说,上下班途中工伤的认定,应跟交通事故有关,由于其他原因遭受伤害的,比如感染病毒、自行摔倒,均不得认定为工伤。

2.职工因公出差前往疫区(比如武汉)途中感染病毒的,是否属于工伤?

(1)对此问题,有地方规定的,首先依据地方规定处理。《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四)项规定: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 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因此该两个省的劳动者可申请认定工伤。

这个问题要分情况而论。一般情况下,普通劳动者不属于工伤。特殊情况下,符合条件的也可以认定为工伤。

认定工伤一般要符合“三公”原则,即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认定工伤和视同工伤的具体情形由《工伤保险条例》以及地方法规(规章)加以规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据此,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非因上述原因受到伤害的,不属于工伤。况且,新冠肺炎目前尚未列入职业病目录,因此一般劳动者在生活中或上班时感染患病或死亡,不属于工伤,除非法律或者地方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1月23日,国家卫健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共同出台《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通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三部委的文件无疑扩大了工伤的认定范围。

地方法规(规章)对此有特别规定的,一般也可以适用特别规定。例如,《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依法宣布为疫区的地方工作而感染疫病的,视同工伤。”浙江出台了审理相关案件的实施意见,规定“劳动者在疫情防控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感染新冠肺炎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因此,上班路上被感染原则上不属于工伤,但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的,按照规定认定。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齐鲁商品交易中心停业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齐鲁商品交易中心停业的1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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