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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买房算洗钱吗知乎(不知情洗钱100万罪判多少年)

Time:2024-06-13 03:48:50 Read:448 作者:CEO

为什么用贿赂买房、炒股就属于自我洗钱?

从重庆坤威实业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陈军案说起

贿赂买房算洗钱吗知乎(不知情洗钱100万罪判多少年)

特邀嘉宾

杨斌重庆市南川区纪检监察委员会案件审理室主任

李晓松重庆市南川区纪检监察委员会第五审查调查室副主任

刘继勇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二部主任

郑文华重庆市南川区人民法院刑事庭庭长

编者注

这是一起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受贿,为隐瞒受贿来源和性质而实施“自我洗钱”犯罪的典型案件。本案中,陈军在被拘留前多次与他人结成攻防联盟,抵制审查调查。案件侦查一度陷入僵局。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才能取得突破呢?您如何看待辩护人认为陈军利用受贿购买房产不构成洗钱罪的观点?由于陈军主动交代了贿赂款的去向,随后又发现自己也涉嫌监管部门不知情的洗钱犯罪,是否可以认定其构成洗钱犯罪特别自首?我们特邀请相关单位的工作人员来分析。

案件基本事实:

陈军,男,年2月出生。曾任重庆市南川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站长,南川区商贸物流园区管委会主任助理、副主任;案发时,他是南川区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党委委员、重庆坤威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受贿。陈军现任重庆市南川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副站长、站长,重庆市南川区商贸物流园区管委会主任助理、副主任,重庆市南川区城建党委委员。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担任重庆坤威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期间,利用监理、管理、工程承包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数额以上。受他人财产623万元。

洗钱犯罪。陈军在工程承包过程中为杨某谋取利益,收受杨某贿赂260万元,并安排杨某代为保管,直至需要为止。年3月,杨某按照陈军的安排,多次向陈军同学舒某的账户转账共计159万余元。舒用这笔钱帮助陈军以自己的名义购买了房产和家具。陈军被拘留后,舒某在杨某的要求下,利用该房产向银行办理了99万元的抵押贷款。

年3月,为感谢陈军承包该工程的帮助,夏某按照陈军的要求,向陈军赠送现金100万元。年4月,陈军向好友陈某赠送现金50万元,并请求陈某以自己的名义帮忙炒股。随后,陈某将这50万元存入自己的股票交易账户,与自己的财产混在一起。股票交易。

调查过程:

【案件审查调查】年4月15日,南川区纪检监察委员会对陈军立案审查调查。4月19日,经重庆市监委批准,陈军被拘留。7月18日,陈军被延长羁押3个月。

【移送审查起诉】年9月29日,南川区监委将陈军涉嫌受贿案移送南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党纪政务处罚】年10月12日,经南川区委批准,南川区纪检监察委员会给予陈军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公诉】年11月9日,南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陈军涉嫌受贿罪、洗钱罪向南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判决】年12月21日,南川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洗钱罪判处陈军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70万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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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军被拘留前,曾多次与他人结成攻防联盟,抵制审查调查。案件侦查一度陷入僵局。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才能有所突破呢?

李晓松:年9月,重庆市纪委将有关陈军的线索移交给我委。这条线索反映,陈军在担任南川区质监站站长时,安排其司机蒋某某向某检测公司介绍检测业务,并从张某处收取约100万元佣金。检测公司老板某某。按程序提交审批申请后,我们对陈军涉嫌违纪违法行为进行了初步审查,梳理了审查要点:江某推出了哪些检测服务?到底是他个人行为,还是陈军指使的?特许权使用费的具体金额是多少?谁真正得到了它?

检查组首先分析了江某的职责权限以及与陈军的关系,初步推测江某没有资格向检测公司介绍这么多业务,很可能是陈军的代言人。事后,通过查询陈军、江某的房产、车辆等财产发现,江某夫妇均为临时工,家庭收入不高。但江某夫妇名下分别有一辆奥迪车和一辆奥迪轿车。长安轿车,但车辆信息并未登记在陈军名下。发现这一异常情况后,我们进一步查询了购车来源、交通违规信息等,进而锁定了陈军奥迪轿车系列的实际使用情况。通过调取江某的银行对账单,发现他转账收到钱后又向与陈军关系密切的人汇款,这进一步证实了江泽民实际上是陈军代言人的猜测。经认定蒋某某收取的佣金费用实际归陈军所有,经市监委批准,陈军被拘留。

陈军感觉自己要被调查后,多次与江某和一些工程大佬勾结,形成攻防联盟。被拘留前,他还向江某承诺帮助他解决儿子的工作问题,并送给江某一辆奥迪车。如果江被判刑,他将缴纳罚款等,江承诺即使入狱也会帮助陈军。拘留初期,陈军拒绝任何解释,并根据攻防联盟的内容对组织提出各种借口。蒋某某是个很讲义气的人,坚称收取佣金的事情与陈军无关,是他自己做的。案件陷入僵局。

杨斌:打破僵局,我们坚持用好思想政治工作这一法宝,破茧重生、还原真相。一是用党性唤醒初心。在内部审查的突破阶段,陈军被要求宣读了自己的入党申请书,唤醒了自己的入党初心。二是用政策消除戒心。向陈军讲解政策原则,分析当地类似案例,鼓励他对组织的信任和依赖,消除警惕性。三是用法律消除恐惧。开展法制教育,讲解坦白从宽的正反案件,使他们如实配合审查调查工作,争取从宽。四是用亲情增强信心。他经常向陈军转达家人的担忧,激发他寻求从轻处罚的意愿。五是用爱心温暖人心。中秋节期间,我和陈军一起吃月饼,聊家常,拉近距离,让他感受到组织的温暖,主动解释问题。在蒋某某受到法律震慑,明确了做伪证的后果,同时又深情地传达了家人对他的期望后,蒋某某最终放弃了对抗,主动解释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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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人表示,陈军利用所受贿赂购买房屋的行为,不构成洗钱罪。您如何看待这个意见?“自我洗钱”被定罪后,监管部门在工作中应注意什么?

刘继勇:“自我洗钱”是指行为人实施七项上游犯罪后,将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清洗”,使其合法化的行为。按照传统观点,“自我洗钱”是上游犯罪之后的延伸行为。两者密切相关,不存在延伸行为的预期。这是一种不可惩罚的事后行为,而“自我洗钱”行为已经是腐败、贿赂的上游。不宜对吸收的犯罪行为进行评估,否则违反禁止重复评估的原则。

年3月1日生效的《刑法修正案》修改了洗钱罪,明确将“自我洗钱”定为犯罪,即上游犯罪分子犯罪后,掩盖、隐瞒犯罪来源和犯罪行为。犯罪所得的性质。不再作为后续处理赃款并入上游犯罪,而是单独构成洗钱罪。它还列出了洗钱犯罪的五种行为模式:提供资本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工具和证券;通过转账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跨境转移资产;掩盖和隐瞒犯罪所得的方法以及所得的来源和性质。陈军的相关行为符合“自我洗钱”的认定。

杨斌:“自我洗钱”不同于行为人一般持有、隐匿、消费上游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其目的是“漂白”赃款,并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具有合法的外观。从陈军犯下的两起洗钱案的事实来看,他主观上明知其所得款项为受贿所得,并意图掩盖、隐瞒其性质。客观上,他实施了“洗白”赃款的行为,让行贿者直接分批转移赃款。将其交给第三方,并以第三方的名义购买房产,从而从资金流上切断陈军与赃款的联系;向陈某提供现金,并让陈某用自己的账户为其炒股票,从而使陈某的财产与陈某的财产混在一起。这些行为不仅是实物转移、隐匿赃款,更是对赃款本质的“漂白”。这超出了预期的可能性范围,而且都是在刑法修正案下发生的。1)》生效后,将其行为认定为洗钱罪,并不违反刑法禁止重复评价的原则。

当然,就预期的可能性而言,法律并没有对人们施加任何限制。行为人实施贿赂犯罪后,必然占有、使用、隐匿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要准确把握掩饰、隐匿犯罪所得的“自我洗钱”本质及所得来源和性质,避免任意扩大“自我洗钱”认定。因此,将赃款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藏匿于保险柜、住宅、地下等实体载体中,或者用于一般日常消费,而不刻意改变违法所得和收益的性质和性质,不能认定为“私利”。造成“洗钱”。相反,如果利用金融工具采取多层转移、套现、套利等迂回手段,意图切断赃款与上游犯罪的关系,试图将其纳入犯罪范围。从法律上看,应认定为“自我洗钱”。

李晓松:洗钱犯罪虽然不属于监事会管辖的犯罪,但与贪污贿赂犯罪密切相关。监事会在办理贪污贿赂案件时,必须重视贪污贿赂资金去向的查明问题,进一步查明涉案人员、近亲属、密切关系人的资产状况和经济往来情况,特别是存在贪污贿赂资金去向的问题。已发生多起贪污贿赂案件。对转账、金融投资、购买贵重物品等行为要重点查处。侦查中发现公职人员涉嫌“自我洗钱”的,根据监察法规定,监察机关作为主体侦查,公安机关予以协助;非公职人员涉嫌“其他洗钱”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调查,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形成惩治洗钱犯罪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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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陈军主动交代了贿赂款的去向,随后又发现自己也涉嫌监管部门不知情的洗钱犯罪,是否可以认定其构成洗钱犯罪特别自首?

郑文华:陈军在被拘留期间,除了主动交代区监委已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外,还主动交代了区监委尚未掌握的多起受贿犯罪事实掌握了。然而,由于他们被指控犯有同样的罪行,他被指控受贿。对于该犯罪不能视为自首的事实,没有异议。陈军主动供述的监管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中,包括杨某、夏某收受的贿赂款的用途和去向,均涉及洗钱罪。由于该罪名此前监管部门并不知晓,本案审理过程中,有观点认为陈军洗钱罪应视为特殊自首。

杨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的,视为自首。这是特殊自首的法律规定。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自首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对特别自首的情况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其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如实供述自己的其他犯罪行为,一般应当以罪名来区分该犯罪是否与司法机关已知的犯罪属于同一犯罪类型或者不同类型犯罪。”您如实供述的其他犯罪罪名与司法机关已知的犯罪事实不同的,如实供述的其他犯罪行为属于选择性犯罪或者与司法机关已知的犯罪在法律、事实上密切相关的。因受贿被采取强制措施,其承认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滥用职权罪,应予处罚。贪污受贿罪是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之一,即受贿罪可能衍生于洗钱罪,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罪与洗钱罪密切相关;同时,赃款的去向和用途是收受贿赂最终必然发生的事实,也是侦查贿赂犯罪时应重点侦查的问题,即贿赂与金钱洗钱实际上是密切相关的。本案中,陈军主动供述的受贿罪衍生的洗钱罪“法律与事实密切相关”,应认定为同一犯罪。因此,陈军实施的洗钱罪不具备特殊的自首情节。

郑文华:行贿罪和洗钱罪本质上是一种牵连关系。行为人受贿后,洗钱的目的是进一步隐匿行贿所得,从而掩盖行贿事实。由于陈军主动供述的受贿犯罪不成立并自首,那么其为隐瞒受贿行为而实施的洗钱行为更不成立并自首。同时,其交代受贿去向的行为已被评价为对受贿罪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如果其主动交代赃款去向的行为被认定为洗钱罪自首,则又是同轻处罚的重复。评价一下,这显然是不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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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陈军案暴露出的建筑行业问题,如何通过案件总结教训、推动改革?

李晓松:为充分发挥查处案件的治本功能,以案促教,针对建筑行业教育力度不够、易受“围猎”的问题,南川区组织建筑行业领导干部和重要职务干部旁听庭审。陈军案的审理,增强了干部自觉遵守党纪国法的意识;陈军案等区纪委近年来查处的典型案件被选拍警示专题片《谨防风吹,拒腐防变》,引导全区党员干部认识腐败的后果。以及腐败的“危害”;识破腐败的“伎俩”;研究实施反腐败、预防腐败“方略”,并在全区“四言带案”警示教育工作部署会上广播;要求各单位落实全区举报案件,结合行业系统查处的案件,分别开展以案讲纪律、以案说明、以案说明道德、以案说明责任的教育,通过一系列教育活动,引导党员干部筑牢思想防线。

杨斌:在以案促治工作中,针对陈军案中发现的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问题,全区开展了工程建设领域招投标专项整治集中整改、分解落实,避免招投标等问题出现,并在专项整治的基础上发现问题,将出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等监管制度。及时出台,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管,规范和限制自由裁量权,形成监管严格、行业规范、竞争有序的良好市场环境。针对陈军案暴露出的国有企业问题,该区制定印发了《加强区属国有企业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方案》,梳理了工作任务清单和责任清单,重点加强政治监督,推进专项清理,开展专项治理,查处案件,严格追究责任,深化纪律法制教育,完善体制机制,加强组织建设,落实8项重点任务和18项专项任务,强化监管,促进国有企业保值增值,助力该区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通过一系列教育活动,截至目前,共有两名建筑业主管部门干部主动向区纪委自首。

记者刘宜林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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