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充分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后,备受期待的退市新规正式发布。
12月31日晚间,沪深证券交易所正式发布退市新规。与征求意见稿相比,退市新规重点完善了此前备受市场质疑的重大违规行为“虚假金额、虚假比例”等退市指标。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退市新规是否有调整?六大要点:
1.将财务舞弊检查期限从3年缩短为2年,舞弊总额从10亿元降低到5亿元,舞弊比例从100%降低到50%,新增营业收入舞弊指标。
2、明确与主营业务无关的营业收入和不具有商业实质的收入应扣除。
3、扣除非净利润前后为负值的公司,应在年报中披露扣除非净利润的情况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并由会计师出具专项核查明确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的意见。
4、完善交易退市指标过渡期安排,明确新规实施前后股票收盘价连续低于1元且达到退市标准的,按照规定进入退市盘整期到原来的规则。
五、科创板同步完善退市指标和程序,深交所统一主板和中小板公司交易类退市标准。
六、明确涉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公司的,自有关行政处罚决定提前通知日或者司法判决作出之日起,相关主体不得减持公司股份。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分析人士指出,退市新规与新证券法精神高度契合。新证券法删除了暂停复牌的相关规定,明确由交易所制定退市标准,交易所承担主体责任,进一步完善退市标准和退市程序,形成金融、交易、监管体系。四类退市情形:重大违规。新证券法明确,进入端不再强调可持续盈利能力,而是注重可持续经营能力。出口端与入口端一致。退市标准不再考察单一盈利指标,取而代之的是财务指标组合,加速了僵尸壳的诞生。企业出清,促进市场优胜劣汰。
关注点一:
严格收紧重大财务造假退市量化指标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退市新规最显着的修改是对重大违规行为“欺诈金额及比例”的退市指标进行了调整。
此次反馈中,有建议建议严格设定比例指标和金额指标,体现了市场对严厉惩治财务造假行为的强烈期待。鉴于此,退市新规吸收了上述建议,降低了舞弊金额的比例和绝对值,将舞弊的检验期限从3年缩短为2年,将舞弊总额从10亿元减少减少至5亿元,并将舞弊比例从100%降低至50%,并新增营业收入舞弊指标,进一步收紧量化指标。与征求意见稿相比,正式规则在指标设定上更加严格。
具体调整如下: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公司披露的营业收入、净利润、利润总额、资产负债表连续两年存在虚假记载,合计虚假记录达5亿元以上,且超过两年内披露相应数据总额的50%。
这是否意味着,发生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只要达不到新增的“造假金额+造假比例”指标,就可以避免退市呢?
交易所指出,这种观点是不准确的。此次新增的重大财务造假量化指标,是根据本所年11月发布的《重大违规上市公司强制退市实施办法》中关于欺诈发行、违规披露重大事项的规定,信息等重大违法行为强制退市。进一步补充城市指标。
近年来,市场上一些企业存在数额巨大的财务造假行为,造假情况严重,影响极其恶劣。因此,在原有重大违规强制退市标准的基础上,新增“虚假金额和欺诈比例”指标,进一步明确标准,精准打击此类重大、恶性欺诈行为。这一新指标并不是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划出一条“安全线”,而是为了进一步增强重大违规认定标准的完整性,并与其他重大违规认定指标协同发挥退市效果。也就是说,即使公司财务造假不符合新标准,但如果触及原标准的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等,仍将被终止上市。
交易所表示,打击假货需要综合体系和多种工具的协同作用。根据假冒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实际情况,将采取包括纪律处分、行政处罚、刑事移交、集体诉讼、退市等多种措施。只要是假的,就会被下架。我们将继续严格监管财务造假,对符合退市标准的公司坚决退市。
关注点二:
明确与主营业务无关、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一律扣除
有观点认为营业收入指标很容易回避。交易所指出,本次退市制度改革新增的“非净利润扣除营业收入”组合指标,指向的是壳公司不具备持续经营能力。为防止企业通过编造收入逃避退市,《上市规则》做出如下安排,以保证这一新指标的实施。
首先,要求企业判断该指标是否达到。与主营业务无关的营业收入和不具有商业实质的收入,应当从营业收入中扣除。上市公司应在年报中充分披露扣除营业收入及扣除后的营业收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所得数额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是负责审计年度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公司营业收入的扣除是否符合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金额是否准确出具专项核查意见。
三、公司未按照规定扣除相关收入的,交易所可以要求公司扣除相关收入,并根据扣除后的营业收入决定是否对公司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或终止上市。
焦点三:
新规实施前后收盘价持续低于1元。
并符合终止上市条件
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
退市新规完善交易退市指标过渡